台北縣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酒後想藉騎腳踏車消除酒意,到淡水自行車道騎車,卻嫌前車太面意圖超車,不慎和對面來車相撞。雖然他的酒測值超過標準為0.26,但因為公共危險罪只罰「動力車」,所以讓他躲過酒駕被罰的命運。


指著小腿上的疤痕,李先生不好意思的笑了笑,因為一年前他和朋友小酌一番後,獨自一人跑到淡水自行車道騎車,本來想靠運動消酒意,沒想到一個超車動作,卻讓他和對向騎很快的腳踏車相撞,雙雙受傷,拿出照片和驗傷單,不管是腿上,還是手臂都是傷痕,車禍發生的地方在編號3-38的路燈下。


當時警方也到現場離清肇事原因,發現李先生酒測質超過標準為0.26,不過,酒駕行為的受罰對象為「動力交通工具」,而這次是要靠雙腳的腳踏車出車禍,所以不罰。雖然酒駕是事實,但是法條明指腳踏車不包含在內,恐怕會成為腳踏車騎士撇清酒駕的最好藉口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羅欣怡、楊凱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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